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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德州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人社发〔2018〕24号)

     

    德人社发〔201824

    关于印发《德州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全面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保障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德州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联系人:李国栋

    电话(传真):05342236710

    电子邮箱:dzrsjgsbxk@163.com

    社保中心征缴一科联系人:张欣

    电话(传真):05342635813

    电子邮箱:qbczjyk@126.com

    市发展和改革委

    社会科联系人:赵

    电话(传真):05342230512

    电子邮箱:dzfgwshk@163.com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管理科联系人:齐珊

    电话(传真):05342583686

    电子邮箱:dzjtjgk@163.com

    市水利局

    建设科联系人:张广鹏

    电话(传真):05342673063

    电子邮箱:dzshuili30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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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州市水利局

                                   2018426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德州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6号)要求,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5-6月):摸清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1.摸清基本情况。包括:本地区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数量、人员结构、参保情况、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工程造价及使用农民工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主动与交通、水利等部门搞好对接,按要求认真填报附表报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部门。

    2.细化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各县市区制定本地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任务目标,分类制定参保措施,统一经办流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宣传培训、参保缴费、督导调度等各项保障措施。

    3.建立信息台账。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按项目参保的新要求,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频繁、生产经营场地基础条件差等实际情况,督促参保项目建立适应项目参保和用工管理特点的信息台账,加强按项目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信息管理。

    (二)第二阶段(7-12月):落实相关政策,建立规章制度

    1.细化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落实和完善全员参保、动态实名、一次性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政策要求,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县市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制度,严格用工管理,督促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人社、交通、水利等部门间协商议事、信息互通、联合督导等机制,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报告制度。从7月份开始,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各县市区人社局将本地区住建领域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项目参保情况整理汇总并上报。

    3. 建立督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督导调度制度,定期开展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维权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按建设项目参保启动、经办流程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许可证发放执行等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第三阶段(10-12月):开展专项督查,明确后续工作

    1.开展自查。从10月份开始,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工程安全措施落实、劳动用工管理、动态实名制落实、参保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各县市区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117日前分别报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部门。

    2.联合督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人社局联合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确定督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指标和督查方式,开展联合督查活动,全面了解落实部、省文件精神,保障交通运输等行业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制定计划。根据各县市区自查、联合督查情况,年底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交通运输等行业参保计划、任务和措施,巩固和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参保政策。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和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二)规范参保程序。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花名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视延长原因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交工伤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变更手续。

    (三)严格施工审批。认真落实“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四)明确缴费比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0.8‰。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人社部门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费率进行浮动。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定期报送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情况,包括新开工项目数、在建项目数和项目参保情况。要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业工程项目参保情况分别统计,合并报送。要在认真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按要求报送《建设项目参保情况表》(附件1)和《建设项目参保情况明细表》(附件2)。

    (六)推进信息共享公开。人社部门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畅通交流渠道,定期交换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项目参保等情况,实现数据共享。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信息交换端口,实现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实时互联互通。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参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工程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为推进项目参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八)加强动态实名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方式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九)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工程施工企业要在24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并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并注意收集、保存事故现场有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施工企业负担。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建立农民工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一般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最大限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继续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定期通报和联合督查制度。要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参保情况纳入统一调度通报安排。要强化督查措施,进行重点督查,并向当地政府反馈情况;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到人,跟踪督促解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调度通报,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也将同步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同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8年是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开局之年。各县市区要在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关心、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抓实抓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参保。各部门要确定牵头科室,明确联络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专人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将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交通运输等行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职责,指导所联系行业的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同时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整体合力。针对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进一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形成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

    2018年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要求定期上报。各县市区要及时调度按项目参保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险中心。

    附件:1.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略)

    2.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明细表(略)

    来源:bet007足球网站 发布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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